【政策】网络平台不能卖药了?了解政策导向真得去看全文
近日由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目前已截止意见反馈。
“第三方平台不能卖药了?”“网络平台不能销售药品了?”一时间,针对上述规定,网络上掀起了各种猜测与讨论;
二级市场也受到很大的影响,6月22日,港股互联网医疗股集体暴跌,阿里健康(00241.HK)暴跌近14%、京东健康(06618.HK)暴跌近15%,平安好医生(01833.HK)大跌近6%。
以下是意见稿原文: 《意见稿》第八十二条【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 《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意见稿》第八十四条【药品网络零售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经审核后方可调配。对于未通过处方审核的,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
首先,第八十二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其次,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按规定进行了备案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这里涉及到两组关系的对应:
1、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 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主体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同时,文件又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这实际上是对上述两组对应关系的再一次说明。
在上述说明中,“不得直接参与”作为关键词,应该如何理解?
显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没有相应的药品经营资质,当然不能直接进行药品网络销售。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成立经营主体,获得相应经营资质,那么就成为第一组关系中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就可以进行药品网络销售。
不难看出,这几条规定主要涉及医药电商的两大主流业务:自营和平台业务。自营业务即通过自营的供应链体系销售药品、保健品和健康消费品等;平台业务即搭建线上销售平台,运用流量入口优势吸引商家入驻,通过技术、运营等服务收取佣金。
所以肯定的是,从完整的政策原文来看,文件并不能简单理解为“第三方平台不能卖药”“网络平台不能销售药品”。而是让电商平台做一个选择,纯粹的卖药平台,或纯粹的电商平台给其他商家服务,平台不能即做自营又做第三方平台。
这就相当与即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很不公平,平台流量会更倾向自营店。等入驻的商家被挤压的活不下去时,平台自营形成垄断,再提高零售价格,最终伤害的依旧是老百姓。
总之,现在网上买药,已经成了老百姓依赖的一种买药模式了,国家也很支持,不可能说棒子打死,新规也只是希望让医药电商可以更良性、更规范的发展。